昆明市财政局关于下达2021年中央自然灾害救灾(抗旱) 资金的通知
东川区、寻甸县、石林县、宜良县、嵩明县、禄劝县、富民县、晋宁县、阳宗海、西山区、盘龙区、安宁市、五华区财政局:
根据《云南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21年中央自然灾害救灾(抗旱)资金的通知》(云财资环〔2021〕43号)和市政府的批示,现下达你们2021年中央自然灾害救灾(抗旱)资金410万元,专项用于你县区自然灾害救灾(抗旱)支出。其中:东川区40万元、寻甸县45万元、石林县35万元、宜良县30万元、嵩明县45万元、禄劝县45万元、富民县50万元、晋宁县45万元、阳宗海35万元、西山区10万元、盘龙区10万元、安宁市10万元、五华区10万元。此资金通过国库调度资金,收入列2021年“1100260-灾害防治及应急管理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收入”科目,支出列入“2249999-其他灾害防治及应急管理支出”功能分类科目,列“51301-上下级政府间转移性支付”政府预算支出经济分类科目。同时,提出以下要求:
一、按照财资环〔2021〕19号文件要求,本次下达的中央自然灾害救灾资金专项用于补助你县区解决城乡居民用水困难, 购买、租赁应急储水、净水、供水设备,组织人员保障城乡居民生活用水等支出。
二、收文后,请你县区财政部门会同应急管理部门尽快拨付资金,切实加强资金使用监管,确保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滞留、挪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三、按照中央和我省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部署及要求, 请你县区应急管理部门对照本通知所附《绩效目标表》,结合当地抗旱救灾工作实际,细化分解绩效指标,收到本通知后10个工作日内将细化分解后的绩效目标表上报市应急管理局审核汇总后报省应急管理厅备案。经审核确认后的绩效目标作为绩效监控和绩效评价的依据。在预算执行中,请按照绩效目标开展绩效运行监控,确保绩效目标如期实现。省应急管理厅将对照绩效目标,适时进行检查。
昆明市财政局
2021年5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