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
号 | 意见提出单位/个人 |
意见主要内容 | 意见采纳情况 | |
是否采纳 | 采纳情况及未采纳理由 | |||
1 |
昆明市政协委员 杨慧 | 建议定期向社会公布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和零售点的名单,以便接受监督和举报。 |
已采纳 |
已在十四条第一款中增加。 |
2 |
昆明市政协委员 杨慧 |
提出烟花爆竹批发企业不得在本城市镇的建成区内涉及有烟花爆竹经营场所避免形成公共安全的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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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采纳 |
根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四条第二款新增第七条,明确了烟花爆竹储存仓库和烟花爆竹零售店(点)的布置要求。 |
3 |
昆明市政协委员 杨慧 | 建议明确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应急管理部门、公安部门等行政管理部门举报烟花爆竹经营燃放的应用范围,对查证属实的,相关部门应予以奖励。 |
已采纳 |
已在十四条第二款中增加。 |
4 | 普通公众及企业代表 | 建议明确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周边80米范围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
已采纳 |
已在十七条中予以明确。 |
5 |
昆明市政府法律顾问 | 提出在《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安全技术规范》已经明确以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有效期是否超过3个月来对烟花爆竹零售店和烟花爆竹零售点进行区分,《办法(修订草案)》中不需要重复对有效期时间进行规定。 |
已采纳 |
国家已有相关规定,满足实际操作需求,因此采纳了该意见。 |
6 |
昆明市公安局法律顾问 |
对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和零售经营者的配送运输手段进行强制性规定,并要求公安对配送运输路线和时间进行审批缺乏法律依据,建议删除该内容。 |
已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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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条款增加了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和零售经营者的义务且缺乏上位法支持,因此采纳了该意见,未在《办法(修订草案)》中进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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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昆明市政府法律顾问 | 提出法律责任中对商品批发市场、集贸市场、超市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设置了处罚,但前文中规定义务条款,逻辑不通,建议删除。 |
已采纳 |
已经删除。 |
8 |
部分听证代表 |
提出部分文字表述用语不规范,建议予以调整。 |
已采纳 |
已按照建议予以调整。 |
9 |
昆明市应急管理局 | 提出第十四条中对于进行奖励的查证属实举报事项,不应该只有经营行为,建议删除该限制。 |
解释说明
| 该项奖励设置的依据《昆明市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第七条中,明确了奖励的只是对经营行为的举报,因此未采纳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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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嵩明县应急管理局及寻甸县应急管理局 |
建议长期零售点零售许可证有效期不超过2年,短期零售点零售许可证有效期30天。 |
解释说明 | 《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安全技术规范》已经明确以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有效期是否超过3个月来对烟花爆竹零售店和烟花爆竹零售点进行区分,《办法(修订草案)》中不需要重复对有效期时间进行规定。 |
11 |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 |
建议在第十八条中对主城五区及三个国家级开发(度假)区批准燃放烟花爆竹的条件,增加“未发生环境空气质量轻度及以上污染时”。 |
解释说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六条中,仅规定依据重污染天气的预警等级,根据需要可以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因此未采纳该意见。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