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烟花爆竹经营、燃放安全管理,预防烟花爆竹引发的灾害性事故,减少空气污染,改善环境质量,维护公共安全,保障城乡居民的人身财产安全,移风易俗,根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昆明市应急管理局起草了《昆明市经营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规定》”)。为确保《规定》的科学性和合理性,于2020年5月13日在昆明市应急管理局370会议室举行了听证会。
一、听证事由
对拟定的《昆明市经营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是否适当,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二、听证会举行的时间、地点
时间:2020年5月13日(星期三)13:30-17:00;
地点:市级行政中心8号楼370会议室。
三、听证会准备情况
2020年4月2日,昆明市应急管理局在门户网站上发布了《关于举行<昆明市经营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修订草案)>听证会的通告》(第1号),发布了听证事项、听证时间及地点、听证代表名额及其产生方式等相关内容。4月30日,在网站上公布了《关于举行<昆明市经营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修订草案)>听证会的公告》(第2号),公布确定了听证会举行的时间、地点、听证主持人及旁听代表等事项。
四、听证参加人构成情况
1.听证主持人:章智(昆明市应急管理局党组成员 副局长)
2.决策发言人:王敏(昆明市应急管理局危化品监管处副处长)
3.听证监察人:黄钊(昆明市司法局立法处工作人员)
4.听证委员:章智(昆明市应急管理局党组成员 副局长)、耿华东(法律工作者)、王天柱(安全生产专家)
5.听证代表:
决策事项涉及关系人代表:刘祖鹏(昆明市交运局工作人员)、包翔(昆明市公安局工作人员)、郑若冰(五华区应急管理局督查专员)、胡安静(盘龙区应急管理局管理科科长)、宁韬(官渡区应急管理局危化科科长)、程耀军(西山区应急管理局企业科副科长)、余云松(呈贡区应急管理局危化科科长)、 杨成飞(经开区应急管理局工作人员)、杨福玖(阳宗海应急管理局管理科科长)。
社会普通公众及企业代表:社会普通公众(保加能、孙陈),烟花爆竹经营企业代表(罗雄、鄢宁、李建宁、蒋后成、李一闲、邹香龙、余忠新)
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杨慧(昆明市政协委员)
6.旁听人:周霞、郑祥、符云云
7.听证记录人:孙丽(速记工作人员)
五、听证代表提出的主要观点、理由、意见和建议
到会的听证代表发言积极,观点明确,经归纳,主要有以下方面:
决策事项关系人代表认为:
一是建议对第八条许可期限进一步斟酌,与燃放时间保持一致,也有观点建议取消短期零售许可;二是建议对第十条明确许可部门级联合踏勘部门的具体职责;三是建议完善第十五条运输路线审批相关部门职责及流程;四是建议进一步增加完善第二十三条罚则的内容。
政协委员意见:一是建议应定期向社会公布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和零售点的名单,已便接受监督和举报;二是建议在本城市、镇的建成区域内不得设置烟花爆竹批发企业,避免形成公共安全隐患;三是建议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应急管理部门、公安部门等行政管理部门举报烟花爆竹经营燃放的应用范围,对查证属实的,相关部门应予以奖励,四是建议对本《规定》的二十三条罚款力度提高至2000元到10000元以下。
普通公众及企业代表:认为一是建议再次斟酌第三条条款,因涉及部门、范围太广,故难以操作;二是建议在第六条条款中新增“(十三)烟花爆竹零售店四周30米内”;三是建议在第九条条款中增加“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可在本单位经营场所展示烟花爆竹的样品”内容,因样品就是普通的模型,不具有危险性;四是建议修改第十一条内容,由原来的“倡导减少燃放,或者不燃放烟花爆竹”修改为“倡导文明安全燃放烟花爆竹”;五是第十五条条款规定了烟花爆竹企业的配送服务、配送路线、时间应严格按照公安、交警、治安等多部门联合审批要求,但由于涉及多部门审批,审批时限较长,建议能否协调精简审批流程,其次运输时间均是夜晚10点后方可入城,会有一定的安全隐患,能否将运输时间提前;六是建议将第十九条条款内容中“回收”修改为“收回”;七是建议在第二十三条条款中新增“(六)烟花爆竹零售点非法采购、运输和销售非法渠道产品的。”
六、决策发言人的陈述和答辩
根据听证代表所提的意见和建议,在听证过程中,决策发言有针对性地进行了陈述和解释,主要答辩意见:各位代表主要提出了各政府部门、各烟花爆竹企业的职能职责、细化燃放区域与禁燃区域等相关意见,针对相关意见,会后,我们将进一步研究并作出适当调整。
七、听证机关对听证情况的评说
此次听证会准备充分,操作规范,参会人员资格符合要求,全部完成会议预定的议程,达到了预期效果。参加会议的19位代表观点鲜明、意见明确,对《昆明市经营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的出台给予了充分的肯定,根据听证代表的意见建议,调整和规范文字表述用语。
八、对听证代表意见建议的采纳情况及理由
一是采纳了政协委员“关于应定期向社会公布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和零售点的名单,已便接受监督和举报;城市、镇的建成区域内不得设置烟花爆竹批发企业;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应急管理部门、公安部门等行政管理部门举报烟花爆竹经营燃放的应用范围,对查证属实的,相关部门应予以奖励”的修改建议;
二是采纳了市市场监管局“关于删除进出口检验”的建议;
三是采纳了嵩明县、寻甸县应急局“关于长期零售点零售许可证有效期不超过2年,短期零售点零售许可证有效期30天”的修改建议;
四是采纳了普通公众及企业代表“关于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周边80米范围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回收”修改为“收回”、烟花爆竹零售店(点)采购、运输或销售非法渠道产品的,由应急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警告或者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的修改建议。
五是根据听证代表的意见建议,调整和规范了部分文字表述用语。
九、听证监察人对听证会的监察意见
经听证监察人现场监察并出具监察意见书,认为此次听证会举行过程符合《昆明市重大决策听证制度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和要求。
昆明市应急管理局
2020年5月13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