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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745280713-202205-346307 主题分类: 公示公告
发布机构:  昆明市应急管理局 发布日期: 2022-05-27 16:59
名 称: 昆明市应急管理局 关于公布《昆明市安全生产条例(草案听证稿)》听证会报告的公告
文号: 关键字: 安全生产,应急,安全,建议,生产经营

昆明市应急管理局 关于公布《昆明市安全生产条例(草案听证稿)》听证会报告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2-05-27 16: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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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号)

《昆明市安全生产条例(草案听证稿)》听证会听证报告经昆明市司法局审查通过,根据《昆明市重大决策听证制度实施细则》的规定,现将听证报告予以公布。需要了解听证会其他有关情况的,可以与本机关联系。

联系人:陈怀友,联系电话:0871-67469817

                       

昆明市应急管理局

                         20225月27


昆明市应急管理局

关于《昆明市安全生产条例(草案听证稿)》听证会听证报告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系列重要讲话和指示精神,坚守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这条红线,坚持人民利益至上,以法治手段强化我市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云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应急管理部印发的重要政策文件要求,结合昆明市实际,昆明市应急管理局牵头起草了《昆明市安全生产条例(草案听证稿)》(以下简称《条例草案(听证稿)》。为确保《条例草案(听证稿)》的科学性和合理性,于2022年5月18日在昆明市应急管理局370会议室举行了听证会。

一、听证事由

对拟定的《条例草案(听证稿)》是否适当,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二、听证会举行的时间、地点

时间:20225月18日(星期三)13:30-17:00

地点:市级行政中心8号楼370会议室。

三、听证会准备情况

2022年4月11日,昆明市应急管理局在门户网站上公布了关于举行《昆明市安全生产条例(听证稿)》听证会的公告(第1号),发布了听证事项、听证时间及地点、听证代表名额及其产生方式等相关内容。57日,昆明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在门户网站上公布了关于举行《《昆明市安全生产条例(草案)》(听证稿)听证会的公告(第2号),公布确定了听证会举行的时间、地点、听证主持人及旁听代表等事项。5月11日,向参加听证会的人员发出关于举行《昆明市安全生产条例(草案)》(听证稿)听证会的邀请函。

四、听证参加人构成情况

(一)听证委员

李洪平 市应急局党委委员 市监察支队支队长

邱文庆 建纬(昆明)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刘 飞 红云红河烟草(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安全工程师

会议主持人由李洪平担任。

(二)决策发言人

陈怀友 市应急局执法处处长

(三)听证记录人

孙 丽 云南望天树科技有限公司

(四)听证监察人

刘新明  市司法局立法处四级调研员

(五)听证代表(20人)

1.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

强东育  昆明市人大代表

       杜晓秋  昆明市政协委员

2.相关专家

李 兴  云南省政协立法专家

杨 成  昆明理工大学法学院教授

唐 陶  云南省应急厅安全生产专家

3.决策事项涉及关系人代表

王开疆  云南白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安全工程师

徐 燕  昆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四级主任科员

赵冬雁  昆明市交通运输局安监处工作人员

宋海英  昆明市公安局法制支队民警

卢思璇  昆明市消防救援支队

李 洁  晋宁区应急管理局法规宣教和行政审批科科长

马银妮  官渡区应急管理局法规预案科科长

张 昆  西山区应急管理局执法科工作人员

张丽仙  呈贡区应急管理局监察大队大队长

赵 静  阳宗海应急管理局政策法规宣教科工作人员

吴跃军  中铜(昆明)铜业有限公司经理

陈玖毅 云南磷化集团有限公司磷化工事业部安全总监

郑 剑  云南磷化集团有限公司昆阳磷矿安全环保总监

杨 达 昆明市广红饲料有限公司安全员

史源春 中石化云南昆明石油分公司呈贡片区经理

(六)旁听人员(5人)

周 霞 昆明市安全生产协会负责人

周颖娇 呈贡区雨花街道办

龚榆超 呈贡区龙城街道办

何昆平 市民听证代表(阳宗海七甸社区安全专干)

杨云昊 市民听证代表(阳宗海头甸社区安全专干)

五、听证代表提出的主要观点、理由、意见和建议

到会的听证代表发言积极,观点明确,经归纳,主要有以下方面:

(一)决策事项关系人代表意见

一是《条例草案(听证稿)》第六条,建立监管目录,这个比较好,哪一个单位对哪一个负责,哪一个监管部门对哪一个企业负责。如果是按照管行业、管业务来,这个库比较难建,因为监管我们的单位很多,像市应急局、省应急厅,包括雨花街道、省工信厅、省药监局都对我们进行监管,这造成对我们压力很大;二是建议明确生产经营单位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含义和包括范围,并第十六条增加各级财政应对相关工作所需经费给予保障;三是建议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云南省安全生产条例》有关规定,在第七条后面新增关于经营生产单位原则性规定,增强安全生产单位的主体性责任,将第七条与第八条合并,内容是安全生产单位是安全生产主体,应当承担主体责任,并对主体责任导致的后果负责。四是整合第七条、九条、十一条、十二条、十三条,这些都是生产经营单位的职能职责,建议修改为安全生产职责主要包括以下方面1234这样表述。五是调整第七条逻辑关系,应当先确保资格再按照法规确定安全生产单位,安全生产单位从事安全生产活动应当具备《安全生产法》和法律法规从业条件,必须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确保安全。六是建议第十八条删除,它是司法机关的权力法律。六是在第十七条里面提到组建市县两级应急综合执法队伍,建议这里有队伍,基层要有相应的设施设备的建设。七是条款里面说的生产事故排查管理,希望安全风险分级,提高专业能力提升。八是提出文字修改意见,建议尽量简洁优化文字语言。

(二)人大代表意见

   一是进一步细化《安全生产法》和《云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的有关规定,更好的做到可操作性,例如《安全生产法》第41条第三款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赋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将重大事故隐患纳入相关信息系统。针对信息系统的问题建议一般性法规对信息系统管理平台使用情况进行研究,因为有的部门可能有系统,有的部门可能没有事故隐患的系统,昆明市在贯彻上位法时应该认真研究,因为我们整个行业所涉及的这些部门,哪些部门有系统、哪些部门没有,针对这些系统平台的这些部门如何来贯彻上位法?将它纳入平台系统,这需要我们进行研究。市里面做统一的规定和要求,便于法律的执行和贯彻。二是建议增加居民自建房用于生产经营活动的相关内容,加强管理房屋安全,切实保障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这个确实出现了一些问题,我们应当在地方性法规体现这个超前性,把相关的规定进行一些要求,可以不做具体的规定,但是可以提出由市政府进行相关的制定规定,做好居民自建房的监管。

(三)政协委员意见

一是建议第三条二款“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中“化解”修改为“消除”,化解多用于纠纷处理上。二是建议第三条三款中“必须管理安全”与省条例一致规定,增加“同时”二字,以强调管理的同等顺序,即修改为“必须同时管理安全”。三是建议第四条二款“设立或者明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机构”中,“明确”修改为“规定”,虽然省条例中也是使用“明确”二字,但是我认为在规范性文件中用“规定”更为恰当,三款、四款中的“明确”同样改为“规定”。 建议将“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修改为“协助上级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四是建议第七条中的“必须执行依法制定的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修改为“严格执行保障生产安全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因为国标和行标均是依法制定方可施行,为简洁文字,建议修改。五是建议第十二条“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修改为“确保执行操作规程和落实安全措施”,以符合立法语言的习惯顺序。六是建议第二十二条一款中“增强全社会的安全生产意识”“全”字,改为“增强社会的安全生产意识”,以符合本条例的实施范围区域。七是由于我市有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化工、危险品储存等行业,建议依据情况适当增加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的条款内容,增强条例的适用性。

(四)相关专家意见

一是在语言表达方面还需要精雕细刻,还是要进一步优化;二是第五条第三款当中建议把括号内的内容删除,同时对于市县应急管理部门承担本级安全生产委员会日常工作这个职责,建议将指导协调监督三块按照国家安全生产领域改革意见“指导协调、监督监察和巡查考核”是第条关于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职责,建议更简练说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涉及到其他相关条款都有提到安法和其他,那么就简要都说依法。对于里面定期听取安全生产汇报,建议修改为“定期召开安全生产会议”,主动履职,同时增加保证生产保障的投入的内容。同时在监督考核履职情况,建议修改为“监督考核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是第十九条,建议将第一款拆分为两款,就是在奖励经费和有安全生生产监管管理职责的部门这里拆分为两,同时将最后一款单列一条,因为讲的是总体的表彰和奖励,不仅仅是举报,前面三款都是讲举报的内容。

(五)普通公众意见

对《条例草案(听证稿)》无意见提出。

六、决策发言人的陈述和答辩

根据听证代表所提的意见和建议,在听证过程中,决策发言有针对性地进行了陈述和解释,主要答辩意见:各位代表主要提出了监管对象名录库生产经营单位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含义和包括范围、企业主体责任和增加居民自建房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的条款内容以及信息系统管理平台、文种语言修改等相关意见建议,针对相关意见,会后,我们将进一步研究并作出适当调整。

七、听证机关对听证情况的评说

       此次听证会准备充分,操作规范,参会人员资格符合要求,全部完成会议预定的议程,达到了预期效果。参加会议的20位代表观点鲜明、意见明确,《条例草案(听证稿)》符合上位法,在科学性方面、合理性方面、地方性方面都做的比较好,根据听证代表的意见建议,调整和规范文字表述用语。

八、对听证代表意见建议的采纳情况及理由

一是采纳杜晓秋等多位代表提出的文字修改意见;

二是采纳唐陶对第八条、第十九条的修改意见;

三是采纳对强东育代表提出的信息系统管理平台和居民自建房用于生产经营的安全管理作出原则性规定的建议,起草领导小组办公室要积极研究,并在文稿条款中进行明确和细化。

是根据听证代表的意见建议,调整和规范了部分文字表述用语。


昆明市安全生产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云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 安全生产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保护人民生命安全摆在首位,树牢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

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与政府监管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和安全生产监管能力建设,建立完善安全风险评估与论证机制,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高新区、经开区、滇池度假区、阳宗海风景区管委会以及其他工业园区、港区、风景区等各类功能区管理机构应当设立或者明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机构,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力量建设,按照职责对管理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设立或者明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依法对辖区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综合监督管理,并指导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明确安全生产工作人员,组织开展巡查检查,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与人民群众利益相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发现所在区域内存在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者事故隐患的,应当进行劝导和制止,并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报告。

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组建安全生产委员会。安全生产委员会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研究部署、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全市安全生产工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安全生产委员会日常工作,指导协调、检查考核市级有关部门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度假)园区管委会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实施安全生产考核工作。

安全生产委员会可以根据需要设立专业委员会,对重点行业、领域安全工作实施统筹、协调、指导。

高新区、经开区、滇池度假区、阳宗海风景区管委会以及其他工业园区、港区、风景区等各类功能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统筹推动安全生产委员会及其办公室建设。

第六条  市、县(市、区)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法编制本部门安全生产权力和责任清单,按照分类分级监督管理的要求,编制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并按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处理。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通过购买服务方式,聘请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参与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等工作。

第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具备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提高安全生产水平,全面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确保安全生产。

第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职责,保障安全生产投入,建立健全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定期召开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问题,监督、考核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

第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全面开展安全风险辨识,科学评定安全风险等级,有效管控安全风险。

第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

(一)建立健全并落实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二)定期组织事故隐患排查,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

(三)如实记录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应当有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能力的人员参加。

第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应当进行岗前安全培训,培训时间不得少于规定学时,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接受有关安全生产的教育和培训,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能力。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详细、准确记录组织开展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情况;按照一人一档的要求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档案,如实记录教育培训时间、内容、考核结果等。

不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机构,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

第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危险作业,应当对作业现场进行安全风险辨识和确认,严格执行内部审批程序和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

第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确立本单位的应急预案体系,依法编制综合应急救援预案、专项应急救援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配备与应急预案相适应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依法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开展本单位的应急预案、应急知识、自救互救和避险逃生技能的培训活动,使有关人员了解应急预案内容,熟悉应急职责、应急处置程序和措施。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的应急预案演练计划,根据本单位的事故风险特点,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

第十四条 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单位或者个人的,发包、出租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履行以下安全生产职责:

(一)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进行审查,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

(二)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书面告知承租人涉及厂房、场所安全的有关情况;

(三)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四)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时,应当指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和监督管理;

承包、承租单位应当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资质和条件,服从发包、出租单位对其安全生产工作的统一协调、管理,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及时向发包、出租单位和所在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

房屋出租人出租房屋时,应当确保房屋质量安全,对房屋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不得出租违法建筑、不符合安全性能的房屋。房屋承租人不得破坏房屋的抗震性和结构安全性,使用过程中发现安全隐患或者险情的,应当及时报告房屋出租人或者市、县(市、区)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第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应当服从本单位的管理,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及时报告生产安全事故或者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从业人员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发现直接危及人员安全的紧急情况时,可以停止作业或者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因从业人员的建议、批评、举报和控告或者因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以及因紧急情况下停止作业或者采取应急措施,生产经营单位不得降低从业人员工资、福利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第十六条 鼓励和支持生产经营单位推广应用安全生产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装备,运用互联网、物联网等现代科学技术提高安全生产技术水平。

市、县(市、区)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综合信息管理网络平台,对隐患排查治理、重大危险源管理、事故预警、应急救援、事故调查,以及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等相关信息进行统一管理,实现资源共享。

第十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强化安全生产执法体系和执法能力建设,组建应急管理综合执法队伍,确保有足够力量承担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任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行政辖区内行业领域安全风险状况、执法管辖企业数量、重点检查企业类型、执法难度、执法能力水平等因素,科学合理确定专职、兼职技术检查员的数量,为应急管理部门配备技术检查员。

第十八条 因安全生产违法行为造成重大事故隐患或者导致重大事故,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提起公益诉讼。

第十九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以及高新区、经开区、滇池度假区、阳宗海风景区管委会应当保障安全生产举报奖励经费,对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或者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单位或者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市、县(市、区)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受理有关安全生产的举报。收到报告、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组织核查、处理,并为报告、举报人保密。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事故隐患、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均有权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举报。

第二十条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本市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按照下列规定进行调查:

(一)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由昆明市人民政府负责调查,也可以授权或者委托市应急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组织调查;

(二)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由事故发生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以及高新区、经开区、滇池度假区、阳宗海风景区管委会负责调查,也可以授权或者委托同级应急管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组织调查。

昆明市人民政府认为必要时,可以调查县(市、区)人民政府以及高新区、经开区、滇池度假区、阳宗海风景区管委会负责调查的事故。

事故调查组可以聘请具有相应资质或者能力的中介服务机构、专家、专业人士参与事故调查等工作,听取对专业技术问题的意见。

第二十一条 负责事故调查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以及高新区、经开区、滇池度假区、阳宗海风景区管委会应当在批复事故调查报告后一年内,组织有关部门对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进行评估,重点评估以下内容:

(一)事故发生单位、相关企业和有关政府、部门落实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采取的具体举措以及工作成效;树牢安全发展理念,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情况;

(二)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行政处罚建议等落实情况。

事故发生单位应当根据事故调查报告提出的建议和要求,及时全面落实整改措施,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加强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以及高新区、经开区、滇池度假区、阳宗海风景区管委会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宣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增强社会的安全生产意识。

新闻媒体应当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典型案例予以曝光。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本条例自XX年XX月XX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