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应急管理局公告
2023年第5号
《昆明市企业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规定(试行)》(昆府规登准〔2010〕23号)于2011年1月1日起实施,国家法律法规已进行2次修订,对企业主要负责人有具体明确规定,管理内容已被法律法规涵盖,且部分规定缺乏上位法依据。
现为有效规范企业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管理,拟按照规定对《昆明市企业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规定(试行)》予以废止。
现为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根据《云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省政府令第212号)的规定,拟按照规定对《昆明市企业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规定(试行)》予以废止。特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将填写好的附件2(盖章或签字)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发送电子邮件至2307532109@qq.com, 邮件主题请注明“废止规范性文件的反馈意见”。
2.寄送信件至:昆明市呈贡区锦绣大街1号市级行政中心8号楼市应急局安全生产执法处358室(邮编650500)。
3.电话:0871-67469817。
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23年2月28日。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
附件:1.昆明市应急管理局关于拟废止行政规范性文件征求意见表
2.《昆明市企业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规定(试行)》
昆明市应急管理局
2023年2月14日
附件1
拟废止行政规范性文件征求意见表
文件标题 |
《昆明市企业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规定(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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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
昆明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告第3号 | 是否公布清理结果 | 是(√ ) 否() | |
理由依据 | 理由:国家法律法规已进行2次修订,对企业主要负责人有具体明确规定,管理内容已被法律法规涵盖,且部分规定缺乏上位法依据。 | |||
意见建议(单位盖章或签字) | 应予废止( ) 应予修订( ) 继续有效( ) (上述选项只能选择1项,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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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由 | ||||
附件2 昆明市企业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规定(试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