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废止安全生产信用监管措施三份文件的通告
昆明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废止安全生产信用监管措施三份文件的通告
《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令第11号)已于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为规范应急管理安全生产信用监管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及《云南省应急管理厅关于严格贯彻落实<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办法>的通知》要求,经专门清理梳理,2021年昆明市应急管理局印发实施的安全生产信用监管措施三个文件,因有上级部门的具体明确规定,没有重复规定的必要。经研究决定,对《昆明市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制度(试行)的通知》(昆应急办〔2021〕11号)、《昆明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安全生产信用分级分类监管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昆应急办〔2021〕12号)和《昆明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对昆明市安全生产领域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实施办法(试行)部分条款修改的决定》(昆应急〔2021〕25号)予以废止。
附件:昆明市应急管理局予以废止的安全生产信用监管措施三份文件
昆明市应急管理局
2023年11月3日
(主动公开)
昆明市应急管理局予以废止的安全生产信用监管措施三份文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