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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745280713-202510-514369 主题分类: 2025年
发布机构:  昆明市应急管理局 发布日期: 2025-06-10 17:02
名 称: 关于昆明市第十五届人大五次会议第155127号建议答复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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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昆明市第十五届人大五次会议第155127号建议答复的函

发布时间:2025-06-10 1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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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昆明市第十五届人大五次会议第155127号建议答复的函


赵昆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支持云南省自贸试验区(昆明片区)企业开展成品油经营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感谢您对昆明市成品油经营的关心支持和监督建议。建议提出目前云南省暂未正式发布相关文件明确开放限制,有成品油购销业务需求的企业无法取得不带仓储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无法获得税务部门成品油模块开票资格,故而不能顺利开展成品油相关业务,对企业生产经营造成影响。建议充分发挥自由贸易试验区先行先试优势,充分借鉴其他省市、自贸试验区经验,以自贸试验区昆明片区(官渡区域)为试点,深化“放管服”改革,明确成品油无仓储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审批意见,强化税务衔接,建立分级管理、黑白名单、告知承诺制等方式,试点放开无仓储成品油企业税务模块资格审批,全流程保障服务,帮助企业解决开展成品油购销业务堵点难点问题,通过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和部门协同监管,优化成品油行业监管。

涉及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相关情况:2023年1月1日,应急管理部等10部委联合发布公告,柴油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相关规定管理。国家15部委联合开展的成品油专项整治工作中明确强调无仓储成品油经销企业不予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不予开通成品油经销企业开票模块。为落实国家整治要求,省应急厅制定印发《云南省应急厅办公室转发应急管理部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柴油安全许可有关工作的通知》(云应急办函〔2023〕4号),要求严格执行国家成品油专项整治有关要求,停止受理无仓储设施经营成品油的许可申请,原《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不带仓储)在到期后不再受理延期换证申请。

政策执行以后,企业向各县(市)区、市局进行了多次反馈,市、县应急管理部门均给予了解释说明。同时,将企业反馈问题向省应急厅专题汇报,争取政策支持。经不懈努力,2024年6月24日省应急厅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行政许可有关工作的通知》,明确凡具备《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申请经营许可证条件规定的,均应依法予以办理,对成品油批发、仓储企业不再设定安全许可前置条件,符合安全条件的成品油经营企业(含有储存设施、无储存设施)依法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目前,企业可以按照《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向企业所在地县(区)应急管理部门申请该行政许可。

涉及试点放开无仓储成品油企业税务模块资格审批相关情况: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成品油流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5〕5号)第一条“完善成品油流通管理制度”中第一款“完善成品油批发仓储管理制度。对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实施备案管理,企业从事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应持经营范围包含成品油批发仓储的营业执照,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规定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港口经营许可证,按有关规定到商务部门办理备案,持备案回执到税务部门开通成品油发票开具模块。未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或者港口经营许可证,或者相关许可证已过有效期的成品油批发仓储企业,应依法办理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变更登记,在取得许可证前不得从事成品油批发仓储相关活动。商务部负责制定成品油批发仓储企业备案操作指南。交通运输、商务、应急管理、税务、市场监管等部门加强对成品油批发仓储企业相关信息的比对共享。”

按照国办发〔2025〕5号第一条第一款之规定,企业从事成品油经销业务,应当持经营范围包含成品油批发仓储的营业执照,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规定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港口经营许可证,按有关规定到商务部门办理备案,提交备案回执至主管税务机关,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相关规定开通成品油发票开具模块。下一步将在落实现有政策的基础上,深入企业走访调研、主动沟通相关部门,积极向上级部门反映情况,争取政策支持,为区域经济发展贡献税务力量。

感谢您对成品油经营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联系人及电话:王敏,0871-63153093)